{{ $t('FEZ001') }}胡慧芬
{{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規定辦理。
二、就讀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請學校檢附申請補助之軍眷補給證影本(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學費單影本、申請表、印領清冊2份及領據1紙函報本局各學層所屬科室申領,並依下列期限辦理:
(一)113學年度第1學期部分,請於113年10月11日(星期五)前。
(二)113學年度第2學期部分,請於114年3月14日(星期五)前。
三、就讀本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者,請學校依據旨揭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相關經費業依預算程序編列於校內,毋須檢附表件函報本局技職教育科。
四、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五、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表、現役軍人子女學生減免學費申請表及現役軍人子女學生減免學費印領清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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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9-09
{{ $t('FEZ004')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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