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2561號函及113年1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655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教署為協助教師備課、教學及評量等不同階段運用人工智慧之技術,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含附表1、2、3),供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與學生參考運用,俾利學校順利執行相關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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