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113年10月8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133194591號函辦理。
二、旨案依據:
(一)行政院秘書長109年6月17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77504號函。
(二)本府109年7月14日府社婦幼字第1090126200號函。
(三)本府111年3月3日府社婦幼字第1113035993號函。
(四)本府112年4月24日府社婦幼字第1123075263號函。
三、本府各機關(構)曾於109年依旨揭指引(如附件1)檢視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內容,並已完成修正及調整;惟本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曾於相關會議提出本府仍有部分單位之表單欄位或敘述,未考量同性伴侶存在之現實。
四、請貴校自行檢視現行供民眾填寫之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內容,如欄位內容涉及配偶、家長、關係、稱謂,請依旨揭指引及「本府接獲民間反映之案例及建議修改方式」(如附件2)修改調整。
五、如有疑問,可直接洽詢本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葉靜宜研究員,電話:02-27208889轉8702。
六、檢送調整參考指引及修改方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