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4年9月9日北市教中字第10439008200號函、104 年 7 月 24 日北市教國字第10437379600號函及110年2月3日北市教軍字第1103022866號函辦理。
二、各校應落實門禁管理,校外人士(含家長)進出校園應做好管控及人員識別(換證登記)。學校接獲自稱親友者,應先查證身分及詢問到校事由,通知班級導師,避免家屬直接入班,並於會客室或接待場所由學務人員陪同學生與訪客見面,如緊急事件需離校,應完成查證與請假程序,以確保學童安全。
三、國中小學生上課期間應維持2名校警或保全人力,規劃安排人力配戴「校園安全守護」臂章每日至少巡查5次以上,以增強校園維安管理效能。除學生上課期間設置門禁管理人員外,應視學生作息及實際需求,妥為運用相關人力進行校園巡視,校園開放期間並應落實非開放區域之安全管理。
四、校園門禁管制及監看監視設備應由專責人員辦理,各校得依實際運作需要,於不影響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前提,妥善安排校園人力、職務分工及團隊支援,務必共同維護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