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113年8月7日北市師教字第11360020781號函續辦。
二、鑒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及113年3月8日甫修正公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為提升貴校所屬人員專業知能,請業於110年12月31日前納入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者,依旨揭計畫完成回訓。
三、倘未能依旨揭計畫辦理者,將提報市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自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除名,相關名單請逕至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調查人才名單進行查詢(https://www.gender.tp.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