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3年7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82713號函及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有關完成系統通報,係指學生出現離校種類樣態後,先由填報人員在中離系統新增填報中途離校學生之基本資料及案件資料,再由各校主要通報人員確認通報,始完成通報。
三、中離系統完成通報之學生於系統中會顯示「追蹤中」之狀態;倘未完成通報,系統中會顯示「待通報」之狀態。
四、另參照國教署113年7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82713號函釋,各釋示重點摘要如下:
(一)中離系統之「中離原因-觸犯刑罰法律」定義,係指學生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觸犯刑罰法律(以下簡稱觸法)之行為,且經少年法院調查審理中;學生倘為觸法者,但仍正常到校就學,無中離學生通報要件,自非屬中離學生;若學生於觸法後即未正常到校,且符合中離通報要件時,學校則需視學生離校原因(個人、學校、家庭、社會、其他)依規定進行通報。
(二)學生經法院裁定收容後仍否屬法定中離之定義:
1、學生於收容前,如係「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3日以上」中離學生,其經法院裁定收容後,則「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3日以上」之通報要件已消失,學校可依經法院裁定收容為由辦理結案。
2、學生於收容前,如係「休學」之中離學生,因其離校種類為休學,雖經法院裁定收容,然其休學事實未因收容而消滅,故仍屬中離學生。
3、學生於收容前,如非中離學生,雖經法院裁定收容,然其未到校上課之原因非屬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所為,故不屬中離學生,惟學校可依經法院裁定收容之原因,通知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依請假規則完成請假手續,並提供必要協助。
五、經查部分學校有延遲、漏未通報情事,本局重申各校應落實通報並確實掌握離校學生生活情況,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六、貴校依法應設輔導小組,輔導小組應每學期定期召開輔導會議、追蹤輔導通報學生至少2次,線上詳載學生追蹤紀錄表,以掌握通報人數及學生現況,並連結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勞政、社政、衛政、內政、警政、法人與團體等各網路資源,落實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等相關輔導事項。
七、本局後續亦將視各校填報情形召開府級跨局處聯繫會議,請務必留意各校填報正確性及即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