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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 112 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評選辦法
113.2.16 修訂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16日北市教國字第1133033877號函之「臺北市各級學校112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頒獎典禮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校為辦理畢業生市長獎審查,成立畢業生得獎名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共16名,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處室行政人員12名、各科主任2人、高三導師2名、家長會代表1名。
校長 |
會計主任 |
生輔組長 |
教務主任/資處科主任 |
美容科主任/課務組長 |
體衛組長 |
學務主任 |
教學組長 |
輔導組長 |
總務主任 |
註冊組長 |
高三導師(2名) |
輔導主任 |
訓育組長 |
家長代表 |
三、受獎學生類別及人數:
(一)第一類市長獎:應屆畢業生每班一名,該生為該班學業成績第一名。
(二)第二類市長獎:全校共四名。遴選標準為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如
體育、技能、藝能、科學、創作、社團活動、校內外服務
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及其他方面有具體事蹟者。
四、第二類市長獎評選方式:
(一)高三各班導師得評估班上同學各項表現,慎重推薦最優秀之同學。(二)各處室得依學生具體特殊表現,慎重推薦最優秀之同學。
(三)本獎項不與第一類市長獎名單重複。領有市長獎之學生,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同時符合前二類之資格者,以第一類之資格請領並占第一類之名額。
(四)每位委員於候選學生名單圈選至多4人,超過視同廢票,若遇同票,經討論後,再進行第二輪投票。
(五)若導師或各處室推薦名單未能獲得委員會審查通過第二類市長獎者,將依推薦內容性質轉提至各類校長獎審查。
(六)審查迴避原則:若審查委員為候選學生之三等親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宜自行迴避。
五、本辦法經討論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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