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高中職減免學雜費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學校依本局訂頒當學年度當學期高中、高職學雜費收費標準辦理;符合實施本市私立高中職收費彈性試行措施學校,學生減免基準亦因應前開標準核辦,請確實轉告家長知悉。
三、辦理減免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請貴校按「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網站公告之作業流程,依時程逕至該系統辦理申請作業並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前檢具下列表冊(免備文)送本局彙辦:
(一)市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並造具申請人數統計表核章掃描檔免備文以電郵寄至edu_se.22@gov.taipei送局,主旨及檔案名稱皆請註記校名,請務必確認與系統資料一致。
(二)私立學校於註冊時先予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學生務必簽章)及申請人數統計表各1式3份(皆為正本),1份留校妥存,另2份併學校領據1紙,免備文將紙本送本局申請核撥補助經費,請務必確認與系統資料一致。
(三)減免清冊及申請人數統計表,承辦單位人員及主管應核職名章,相關申請資料如有塗改或修正處,務必請加蓋「校正章」。
四、公私立技術型高級中學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殊教育學校高中職部學生均免收學雜費,無申請本案之需,請勿至系統上傳相關資料,亦毋需繕造相關表冊。
五、為使學生家長均能瞭解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之結果,並據以辦理後續申復等相關程序,請貴校於查調結果在系統公告後,務必至該系統網站印列「查調結果確認單」,並注意設定繳回確認單至學校之日期,經學生家長確認簽名後,留存學校備查。
六、倘有系統操作使用問題,請逕洽系統客服人員聯絡電話:(049)2910960轉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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