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國教署112年1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75212A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期程為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計畫內容摘要如下:
(一)補助學校教師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1、申請資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校編制內現職教師於111學年度取得本土語文認證(閩南語中高級、客語中高級、原住民族語高級)或112學年度修畢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並於112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2、補助經費:每位教師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每校最高核定5萬元。
3、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1次為原則(111學年度含以前學年度已獲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
(二)補助學校規劃學生本土語文相關參訪活動
1、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
2、補助經費:每校最高核定3萬元。
3、參訪活動為本土語文課程的延伸,可藉由相關的校外參訪活動激勵教師及學生探討本土文化,持續強化精進本土語文的教學與學習。教師可創新教學模式或教材、教案設計,讓學生能體驗更多元的本土語文學習活動。
(三)補助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1、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112學年度仍在修讀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有意願於修畢後配合學校排課需求擔任本土語授課教師。已於112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二專長學分班修讀者,已無課程準備需求,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
2、補助經費:符合前開條件教師經學校同意,學校因應教師於112學年度課程期間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派代或減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每位教師補助4萬元,每校最高核定20萬元。
3、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
(四)獎勵機制
1、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請依不同項目(同1人不限1個項目)本權責核予敘獎,建議敘獎額度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認證(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並於當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嘉獎1次。
(2)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非本土語文專長現職合格教師修畢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完成加科登記,並於當學年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嘉獎2次。
三、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國教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84%;第二級者,最高85%;第三級者,最高88%;第四級者,最高89%;第五級者,最高90%。
四、有意申請本計畫之學校,請依申請補助項目,按附表注意事項說明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於113年1月31日(星期三)前函報本局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五、如有相關問題,請洽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助理蘇先生,電話:(06)213-3111分機5783;信箱:supeishih@gm2.nutn.edu.tw。
六、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及申請表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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