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本校受理本案申請時間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17日止。
二、旨揭補助要點對照名稱如下:
(一)臺北市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代收代辦費補助:代收代辦費。
(二)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交通費。
(三)臺北市公立國小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補助:午餐費。
(四)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學業助學金、學業助學金及私立教育代金。
(五)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生活津貼。
三、審查核定結果將另函文通知,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將於近期內公告,並可至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https://www.ipc.gov. taipei/)最新消息或為民服務/教育扶助下載。
四、本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12年3月1日至當學期結束具本市戶籍,除區公所受理之生活津貼申請須設籍連續滿二年),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學分班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且未 領有其他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
五、本要點各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代收代辦費: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交通費:國中至大專院校。
(三)午餐費:本市公立國民小學。
(四)學業助學金:國小至高中(職)。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國小至高中(職)。
(六)私立教育代金:私立高中(職)、私立大專院校。
(七)生活津貼:高中(職)、大專院校。(區公所受理項目)
六、受理單位:上開項目(一)至(六),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就讀大專院校或外縣市學校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七)生活津貼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七、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社會局申請交通費、私立教育代金及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午餐補助。
八、本補助要點項下學業助學金補助係以重視品學,發展特殊才能為目的,與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係為協助原住民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以順利完成學業,其審理要件與補助性質未盡相符。本會基於對原住民學生之最大照顧與兼顧人才之獎勵,符合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標準者,仍得申請本補助,不受本要點第11點受補助對象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之規定。
九、另依本要點第9點及第10點規定,學生補助資格倘有異動情形,如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申請同學須將補助款繳還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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