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動物保護處110年3月9日動保救字第11060033303號函辦理。
二、宣導事項:
(一)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制定時,已將動物之科學應用列入規範,其目的在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障實驗動物福祉,相關法規之訂定係為令民眾瞭解動物是具有生命的個體,應尊重其獨立意識及感知的能力,進而落實動物保護。
(二)動物科學應用相關規定之訂定係因動物實驗雖有助於科學發展與增進人類福祉,為科學研究所不可或缺,惟仍不可避免造成實驗動物之痛苦、傷害或死亡,為尊重動物生命,避免浮濫使用,爰遵循國際通用的3R原則(取代 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及精緻化Refinement),規範使用者應利用其他可達成實驗目的之替代方式,或以無脊椎動物取代脊椎動物,使用可獲得有效統計數據之最少量實驗動物進行實驗,並通過改善實驗流程使動物所受痛苦得以減輕;動物保護法第15條規定係依循前揭原則,規範實驗動物使用數量、操作方式、動物種類及來源等。
(三)為避免因動物保護阻礙科學發展,動物保護法第16條規定研究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提供實驗設計及執行者改善實驗動物利用效率及提升動物福祉相關建議及指導。
(四)考量學生心靈承受能力、多媒體亦能達到良好教學效果、不成熟的實驗操作者將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及危害等,但凡涉及足以傷害或犧牲活體動物之生物學教育應安排在學生心智發展完善、具備尊重動物生命之觀念後,動物保護法第18條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綱要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五)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學以下教育階段學習重點,未涉及以活體動物進行教學訓練之課程,高級中等學校僅加深加廣「選修」生物課程,可能涉及動物實驗範疇,然學校辦理課綱內如有不使動物受傷或死亡之動物科學應用(含教學訓練),仍應依動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應事前提出申請,由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後,始得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三、為使本市轄內教育機構向莘莘學子傳遞正確生命科學教育理念,檢附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等規定供參。
四、有關本宣導事項相關問題請洽該處王先生,電話:(02)87897158分機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