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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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曾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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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bz8211@gov.taipei
受文者:臺北市私立新民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學字第11431068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性別平等教育檢視指標1份
主旨:重申貴校辦理教材選用、學生評量測驗時,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9條及20條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5316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將「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研究中心審定本教科用書性別平等教育檢核指標」概念,納入教育活動工作,以強化教師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差失衡、性別經驗隱藏、性別用語偏頗及性別資訊零碎,俾教材及評量測驗試題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三、另貴校如採購廠商提供之測驗試題,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將前項檢視指標概念納入規範。
四、檢附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發之「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研究中心審定本教科用書性別平等教育檢核指標」1份(如附件)供參考運用,請貴校確依規定配合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附設國立中小學)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視導與品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