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胡慧芬
{{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轉知教育部學產基金「113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一案,請貴校務必於114年3月17日(星期一)前完成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3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297號及114年2月8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377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旨案申請作業,說明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星期一)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請貴校至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下載相關文件,並協助學生填寫,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正本存於貴校),並依網路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
四、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學期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4年1月至3月間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二)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本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
(二)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貴校就教育部與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三)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四)本學期如貴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本市承辧學校,由其聯絡本案教育部委辦學校更正。
六、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
七、本案相關聯絡事項,請洽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聯絡電話:04-23898940轉分機69、71;本市委辦學校為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承辦人員為陳虹霓小姐,聯絡電話:02-26574874轉分機386。
八、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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