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胡慧芬
{{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本要點業於113年8月26日府原教文字第1133008972號令公布,修正發布旨揭要點第三點附表及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另刊載於臺北市政府公報113年第166期。
二、本案業已完成本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1132900J00074,並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三、檢送旨揭要點、修正對照表、發布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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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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