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二、申請112學年度第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育補助費,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適用對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特殊境遇家庭,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就讀空中大學者,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二)申請人:於各校所訂期限內,申請人需檢具以下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1、申請人檢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範例詳如附件)。
(三)學校:請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https://svhs.ncnu.edu.tw/)造冊,本市公立學校於申請人註冊時,由學校審核資格符合後逕予減免,並檢附統計表及印領清冊1份,免備文逕送本局;本市私立學校於申請人註冊時,由學校審核資格符合後予以減免,並檢附以下資料,於113年3月2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逕送本局核撥經費,逾期不予受理:
1、造具上開補助系統繕造之統計表及印領清冊1式2份,1份免備文逕送本局,1份留校自存。
2、領據1紙:領據上之「繳款人或機關名稱」請寫「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並註明學校全銜、地址(含郵遞區號)、聯絡電話號碼、撥款帳戶暨金融機構名稱(含分行名稱)、戶名及帳號,領據全銜應與戶名一致,倘提供之帳戶資料錯誤無法匯款或致匯款失敗者,將由各校自行負責。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身分證明文件、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及學雜費繳費單影本各1份。
(四)減免額度: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大專院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60%學雜費,或60%之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本局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60%學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五)另倘申請資格與旨揭要點規定不符、重複申領、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及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者,學雜費不得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檢附特殊境遇家庭申請子女或孫子女教育補助證明公文範例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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