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社會救助法」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減免辦法)辦理。
二、前揭法律相關規定旨在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為保障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權益,請依下列原則辦理減免學雜費事宜: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本局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且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之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三)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依下列規定減免其學雜費: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2、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3、本案補助額度係依本局頒訂之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職)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另經本局核定實施「臺北市私立高中職收費彈性試行措施」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應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減免辦法第4條及本局109年8月28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76820號函之規範給予學雜費全額或百分之六十減免;前開減免額度與本局補助經費額度之落差,應由各校自行吸收支付之。
(四)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期間之學雜費,不予減免;學生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五)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
(六)學生於學期中休學或放棄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三、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向就讀學校提出。學校應就學生申請表所填各項資料與有關證件正本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並請學校確實審核申請學生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應包括註冊期,始為有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應影印1份,併前開學生申請表由學校負責妥存,以備查核。
四、學校受理學生之申請後,於註冊時逕予減免,並依下列作業流程及方式辦理:
(一)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https://svhs.ncnu.edu.tw/,以下簡稱補助系統)項下「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造冊專區」進行線上填報造冊(含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
(二)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應依學生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分開造具,並於學生資料正確勾選學生設籍地及其特殊身份;請務必確認各項資料之正確性後,於系統上點擊「送出清冊」後再行列印。
(三)申請表、造冊資料等,各欄位應由相關人員確實核章,資料如有塗改或修正處,務請加蓋校正章,以資確認。
(四)有關補助系統操作使用問題,請逕洽系統客服人員,聯絡電話:049-2910960轉3784。
五、前開造具之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市立及私立學校請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市立學校:造具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1式2份(皆為正本)。請於113年3月2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逕送1份至本局,辦理補助系統登錄作業;餘1份併學生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留校妥存。
(二)私立學校:造具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1式3份(皆為正本)。請於113年3月29日(星期五)前,檢附領據(領據抬頭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並請載明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統一編號及地址)、學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收費標準表(加蓋學校印章)暨前開印領清冊及統計表2份,免備文逕送本局請撥補助經費;餘1份併學生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留校妥存。
六、目前政府提供多項學雜費減免或就學補助方案,請各校妥為向學生宣導、說明各項補助方式及金額,協助學生擇一、擇優請領,並詳加檢視學生是否已享有同性質之政府相關補助,落實學校內控機制,不得有重複請領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
七、檢附112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高級中等學校減免學雜費申請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2024-03-01
{{ $t('FEZ014') }}2024-03-31|
{{ $t('FEZ004') }}2024-03-01|
{{ $t('FEZ005')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