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為111學年度第2學期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一案,貴校如有需求者,請於112年4月21日(星期五)函報本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15563號函辦理。
二、本獎學金申請對象
(一)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學校自境外招收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外國學生,但不包括國中階段已在臺就讀之外國學生。另申請對象不包括僑生。
(二)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三、獎學金項目及基準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1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2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1學期至三年級第1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1萬元。
四、外國學生及港澳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分數如下:
(一)外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一年級以40分為及格,二 年級以 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為及格。
(二)港澳學生: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60分為及格。
五、申請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符合申請對象之學生應於開學後30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及相關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若貴校有需求,請本局主管之學校彙整列冊(如附件2、3)於112年4月21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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