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計畫(修正) 壹、目的 為普及本土語文教學生活化,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素養導向教學,營 造校園本土語文學習環境,特規劃辦理本競賽。期盼由教學人員帶領 學生共讀文本,理解文本情境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營造真 實的語言使用情境,提升學生於學習本土語文的動機及興趣。鼓勵各 校各班級將本競賽適時融入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設計,以生活化、趣味 化的方式,結合課程推行,以求活學活用,揚棄背誦訓練,讓本土語 文融入課程與生活。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協辦單位: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參、辦理方式 一、競賽單位: (一)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由直轄市、縣(市)自由推派競賽 隊伍參賽,亦可辦理初/複賽以遴選參加全國決賽之隊伍。 (二)各競賽單位參加全國決賽時,各語言各組以 1 隊為限。各隊成員 須由學校進行本土語文課程同一班級學生組成。如果該班人數不 足 6 人,可就其班級人數參加。國中、高中尚未開設本土語文課 程之年級別(不包含國中七年級及高中十年級),可跨班組隊或由 同一本土語言社團組隊。 二、競賽對象及組別 (一)對象及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 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 滿 18 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 未滿 20 歲、五專前 3 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 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二)各隊人數:閩南語、客家語每隊 6 至 8 人;原住民族語每隊 2 至 8 人。 (三)競賽員不可同時參加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各語各項目,各競賽員 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三、競賽語別 (一)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二)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三)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各組均參加)。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 四、競賽方式與規範 (一)賽前,由老師帶領學生閱讀文本,充分討論以理解文本意涵,進 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文本可採用教育部事先公布之文本並開放 鼓勵師生改編(改編僅限用於本競賽),亦可自行創作。 (二)比賽進行時,各隊成員可以朗讀或對話等方式呈現,形式不拘, 亦可攜帶文本,每位學生皆須充分表述。國小學生組和國中學生 組 4 至 5 分鐘;高中學生組 5 至 6 分鐘。最後,由評判委員就其 表述內容以該組語言別向競賽員提問,一問一答。評判針對每一 位競賽員提問後,由競賽員在 45 秒內進行回答。每隊總問答時 間視各隊人數而定。 (三)比賽時禁止使用文具、道具、舞臺背景與配樂,服裝不列入評 分。 (四)競賽隊伍所使用文本需自行確認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 何其他權利之情事。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除自負法律責 任外,並撤銷參賽資格或獲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座、獎狀應予 追回。 五、評判標準 3 (一)團體互動:成員能對話互動,搭配得宜,展現團體默契。 (二)發音語調:口語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適切。 (三)表達流暢:成員表述前後連貫,內容切題,表述完整。 (四)創意多元:自創文本,思考創新,展現多元觀點。 六、成績核計 各語言各組競賽成績之核計,於賽後由評判委員針對評判向度予以評 分。 七、優勝名額 先以該語言該組各隊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隊數之比例,分別錄 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 70 分者,不列等第。各等 第隊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 1 隊以 1 隊計算): (一)特優:占參賽隊數前 25%。 (二)優等:占參賽隊數中間 50%。 (三)甲等:占參賽隊數後 25%。 公布成績時,註明各隊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 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 肆、辦理時間: 111 年 12 月 4 日(星期日)舉行。 伍、競賽地點: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競賽區)及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 (休息區)。 陸、競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 111 年 9 月 26 日至 10 月 21 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 話確認,同時將各語言各組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及所採用文本 (格式另訂),掛號寄送「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資料 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30044 新竹市北大路 450 號,新竹市北區西門國民小學。 二、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 主。 柒、競賽獎勵 一、獲得特優隊伍發給獎座 1 座,每名競賽員發給獎狀;優等及甲等隊伍 每名競賽員發給獎狀。未獲得奬項隊伍每名競賽員發給參賽證明。 4 (一)獎座:獎座於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 轉發得獎隊伍。 (二)獎狀:獎狀於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轉 發得獎者。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競賽單位於112年 3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承辦單位,並 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 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教育部申請獲獎證明,教育部另以函文 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三)獲獎隊伍除由大會頒發獎座、獎狀外,並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 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二、指導人員部分:各隊伍指導人員以 1 人為限,限該班級(或社團)本土 語文課程之實際授課人員。直轄市及縣(市)獲得特優之隊伍,其 指導人員由大會頒發奬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特優者記 功 1 次;優等者嘉獎 2 次;甲等者嘉獎 1 次。獲甲等以上之隊伍,其 就讀學校校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予以嘉獎 1 次。 三、行政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參賽組數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二 者,各記功 1 次;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一者,各嘉獎 2 次;餘各予嘉 獎 1 次。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 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 四、本試辦計畫競賽獎勵不與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獎勵併計。 捌、附則 一、各隊若因報名不實經查獲,除取消比賽資格外,獲獎者取消其所獲 獎項。 二、各隊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逾報到時間 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三、各隊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 權。 四、比賽結束請留在競賽場地觀摩。 五、比賽進行中不得任意走動或交談,以免影響比賽進行。比賽中若要中 途需離席上廁所,請利用上下場的空檔時間安靜由後門或側門至廁 5 所。 六、比賽場地請保持安靜,關閉手機、呼叫器及其他會發出聲響之裝置, 禁止拍照、攝影。 七、各隊學生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 申訴書,詳述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書至遲應於競 賽項目比賽結束(含評判講評)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競賽 項目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 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 得提出申訴。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限學校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教學人員)名單既經 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九、各隊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報 名時應繳交同意書。 玖、本計畫經教育部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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