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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並自111年7月18日生效
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六、客語能力之認證方 式分為基礎級、初 級、中級、中高 級、高級與專業 級,採筆試與口試 評量,各等級之認 證方式與標準,由 本會邀集專家學者 研訂,並經本會主 任委員核定後實 施。 六、客語能力之認證方 式分為初級、中 級、中高級與高 級,採筆試與口試 評量,各等級之認 證方式與標準,由 本會邀集專家學者 研訂,並經本會主 任委員核定後實 施。 為使客語能力認證之基 礎及架構更為完善,各 級認證試題之整體信 度、效度更具一致性, 本會參考 CEFR(歐洲語 言學習、教學、評量共 同參考架構)標準制定 分級制度,並將賡續完 備客語能力認證制度基 礎級及專業級,爰修正 本點。 七、各等級認證之合格 條件,分列如下: (一)初級認證:總 分一百分。分 數達七十分以 上,且各測驗 類型達通過門 檻分數者為合 格。 (二)中級、中高級 認證:總分三 百分。分數達 一百五十分以 上未滿二百一 十五分者,取 得中級認證合 格,但任一測 驗類型未達通 過門檻分數者 為不合格;分 數達二百一十 五分以上者, 取得中高級認 證合格,但任 一、本點刪除。 二、考量各等級認證之 合格條件,業由本 會邀集專家學者研 訂,經本會主任委 員核定後實施,並 於各年度各等級認 證簡章公告,為維 護法安定性、信賴 利益及兼顧公益之 衡平,爰予刪除。 一測驗類型未 達通過門檻分 數或書寫測驗 音標大題為零 分者,取得中 級認證合格。 (三)高級認證:總 分三百分。分 數達二百四十 分以上者為合 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所稱測驗類型通過門 檻分數,以各年度各 等級認證簡章公告為 準。 七、本認證得分區同時 辦理,每年辦理 1 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增辦之。 八、本認證得分區同時 辦理,每年辦理 1 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增辦之。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 正。 八、依本要點通過認證 者,由本會發給客 語能力證明。 九、依本要點通過認證 者,由本會發給客 語能力證明。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 正。 九、本客語認證僅證明 客語能力,本會無 協助任何就業分發 之義務。 十、本客語認證僅證明 客語能力,本會無 協助任何就業分發 之義務。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 正。 十一、取得客語能力認 證中高級(含)以 上資格,並參加直 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所 舉辦之客語教學支 援人員認證(得免 參加客語筆試、口 試)合格者,將可 取得國民中小學客 語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之合格證書;惟 欲擔任上述工作 一、本點刪除。 二、已規範於教育部所 定之「國民中小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聘任辦法」,爰予刪 除。 者,須依教育相關 法令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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