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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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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中字第11030326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10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閩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認證實施計畫1份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10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閩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認證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3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24997號函及本局109年12月8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112703號函續辦。
二、本案培訓認證實施計畫前業於109年12月8日以北市教中字第1093112703號函轉知貴校;又國教署考量學員權益,爰修正實施計畫內之補考資訊,詳如附件實施計畫「柒、其他」。
三、檢附110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閩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認證實施計畫1份。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臺北市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
副本:
肆、認證方式與程序
一、資格審查:具備下列二項資格者,始得報名參加。
(一)年齡:年滿二十歲者(2000 年 12 月 30 日(含)前出生者)。
(二)語言認證:持有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或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 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中高級以上證書、或客家委員會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 高級以上證書。
二、培訓課程:通過資格審查者,須參加 36 小時教學專業培訓課程(以下簡稱培訓課程)、 筆試評量與教學演示評量。
三、完成課程且筆試評量、教學演示評量通過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發高級中 等學校閩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