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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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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中字第10930354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宣導作業要點」第8點,業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3772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1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37725C號函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副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宣導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
1.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一週內,檢附領據函報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2.核定後之計畫案如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署備查;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署。
(二)核銷作業: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一份報本署備查。
(三)成果報告: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報本署備查。
(四)其他: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