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29日臺教資(六)字第1142701711A號函辦理。
二、環境部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限制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另於餐飲場所內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三、另前揭公告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略以):「……違反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請協助轉知相關人員依規範確實執行。
四、檢附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1份。
{{ $t('FEZ003') }}2025-08-01
{{ $t('FEZ004')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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