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納管,未掛牌上路,警方將依法取締。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應遵守之規定:駕駛人需年滿14歲,需配戴合格安全帽、不可騎上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不得載人、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不可酒駕與毒駕,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
{{ $t('FEZ003')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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