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9345號函辦理。
二、該署為提供家長或照顧者使用螢幕產品正確之識能,設計製作旨揭素材並置於該署之官網,網址:http://reurl.cc /qm7bbp,請貴校(園)運用各種通路,如學校網站、臉書,及利用以兒童照顧者(如家長、教育(保)人員等)為對象之教育訓練、會議或活動等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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