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3年1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4074A號函辦理。
二、倘貴校所屬學生欲重新安置至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者,說明如下:
(一)旨揭安置作業係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辦理;重新安置作業申請相關規定,請詳閱實施計畫及國教署原函。
(二)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請學生所屬學校於113年12月1日(星期日)至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辦理下列事宜:
1、請於113年12月20日(星期五)前函知本局,並於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前將相關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校址:51143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1段306號–蕭小姐收)憑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2、申請重新安置者除依前項程序辦理外,另請將前揭申請相關資料電子檔(word檔或odt檔)寄至wenwen@gm.chsmr.chc.edu.tw彙整。
3、相關表件請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gm.chsmr.chc.edu.tw/icsd)/重新安置下載。
三、對申請作業有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蕭小姐,聯絡電話:04-8727303分機6234。
四、檢附教育部國教署原函影本、「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規範」、「能力評估申請表」及「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各1份。
{{ $t('FEZ003') }}2024-12-17
{{ $t('FEZ014') }}2025-01-16|
{{ $t('FEZ004') }}2024-12-17|
{{ $t('FEZ005')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