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4934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一)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小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專長。
(三)開班時間及費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113年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須支付學分費。
三、旨揭需求及薦送表,請貴校推薦、彙整並排序,於113年1月3日(星期三)前函報本局,ODF檔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局特教科吳念璇科員信箱(kr2923@gov.taipei)。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薦送表各1份。
{{ $t('FEZ003')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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