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特教助理人員相關研習,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85597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明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9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三、考量特教助理人員進修增能權益及教保服務機構人力調配,建議相關研習應於上課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或寒暑假期間辦理;至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分,建議於每學期開學前之停止服務日期間辦理。
{{ $t('FEZ003') }}202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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