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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校配合「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教知能研習方案」,確實督導校內人員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110年度特殊教育相關研習一案
一、依據本局110年10月18日北市教特字第1103095370號函(計達)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教知能研習方案辦理。
二、旨揭方案係依據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辦理,請貴校(園)確實查核,並督導貴校人員務必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定研習時數(工友、廚工、司機、警衛、文書、隨車人員、人事、會計及出納除外)。
三、本案請於111年1月21日(星期五)前至「本局所屬機構學校第二代報局表單管理系統」(http://www.report.tp. edu.tw/Index.action)填報表單,表單名稱「110年度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時數統計表」。
四、倘經查核未完成110年度特教研習時數之學校(園),請彙整相關人員之「臺北市教育局特殊教育研習110年度1月至12月未完成時數檢討精進報告」(如附件),函報本局,並列入特殊教育評鑑優先檢核。
五、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每年(1月至12月)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應達下列時數:
(一)學校行政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每年至少3小時。
(二)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每年至少3小時。
(三)普通班教師每年至少6小時。
(四)特教教師每年至少18小時。
(五)特殊教育助理員每年至少9小時。
六、另可運用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網址為: https://specialeduelearning.moe.edu.tw)線上研習課程,完成線上研習並取得時數認證者,本局同意計入當年度特教研習時數,請鼓勵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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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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