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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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體字第11430592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華民國撞球總會來函1份
主旨:轉知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註銷王鳳祥君教練證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體育局114年4月30日北市體競字第1140090774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查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該會紀律委員會議決議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且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三、本局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四、請貴校將本訊息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家長、班級代表宣導;另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教育部體育署「教練證照查詢系統(https://www.sa.gov .tw/SACloudPortalWeb/CoachData/CoachDataList)」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五、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如:不當管教、體罰、校園性別事件等,請務必依事件類別相關規定於法定時間內向本局及校安通報網進行通報,並啟動必要處理機制,避免延誤最適處理時機,以確保學生權益。
六、請貴校應注意本案處理方式,應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七、檢附中華民國撞球總會來函1份。
正本:臺北市立大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視導與品保科(含附件)